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十九条 经许可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进行;
(二)爱护公共设施和市容环境,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和张贴宣传品;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秩序;
(四)不得拦截、损坏车辆,阻碍交通;
(五)不得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六)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路线和其他事项进行;
(二)爱护公共设施和市容环境,不得沿途刻画、涂写和张贴宣传品;
(三)不得侮辱、诽谤他人或者造谣生事、扰乱公共秩序;
(四)不得拦截、损坏车辆,阻碍交通;
(五)不得侵占、损毁园林、绿地、公共设施;
(六)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品;
(七)不得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或者煽动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