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一条 居住地不在本市的公民,不得在本市发动、组织当地居民集会、游行、示威,违者,主管机关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强行遣送回原住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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