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四)在进行中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