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