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年未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由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和责令限期补栽,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逾期不补栽的,由当地绿化委员会收缴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一至二倍的绿化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