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年满十八岁以上的适龄公民,区县(自治县)林业、园林主管部门可按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所需费用标准的一至三倍给予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