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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