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章 任务 第八条 义务植树,应主要营造国有林、集体林和开展城镇公共绿地及公益性工程的绿化。在城镇,优先安排在主要街道、江河沿岸、小游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绿地植树造林、栽花种草;在农村,主要开展宜林荒山荒坡造林、道路绿化以及生态林、水土保持林等重点绿化工程建设,建立义务植树基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