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章 任务 第十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二章 任务 第十条 应履行植树义务的单位,因故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活动,应向市和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缴纳相当于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的绿化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