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九条 义务栽植的树木、花草,未成活前由栽种或者确定的其他人员管理。成活移交后,由林权所有或者指定的单位和个人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