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应当根据绿化规划和适龄人数于年底前将第二年或者以后几年的义务植树任务下达到单位、乡、镇和街道。市级机关义务植树任务,由市绿化委员会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