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第三章 管理 第十六条 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织完成义务植树任务后,应于七日内向直接下达任务的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报送完成情况,接收检查验收,并逐级报送市绿化委员会。
市和区县(自治县)绿化委员会每年应将本地区的义务植树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7-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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