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当有工会代表列席董事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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