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料,不得拒绝。
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工会有权督促或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
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赔偿金和补偿金。拒不支付的,工会有权督促或提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