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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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用人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工会,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
第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
第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
第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工会依法行使职权。工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
第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
第九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九条 工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组织。
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
第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
第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记。
基层工...
第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
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单位合...
第十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或工作委员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其编制由地方总工会与编制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四条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以及女职工委员会主任任期未满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调动其工作。确需调动的,应当征得...
第十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
第十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聘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限。其任期届满,...
第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单位同级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占用生产(工作)时间开展活动,应当事先与所在单位协商确定。
兼职工会主席、副主席从事工会工作的时间应当不少于...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参与本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工会参与管理...
第二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工会应当支持和协助所在单位依法行使职权,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单位应当尊重和保障工会...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职工选举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的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会中没有职工代表的,应当有工会代表列...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工会应当对劳动法律、法规在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实施监督,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材...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工会有权到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工作、营业等场所,检查劳动条件、安全生产和卫生设施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起草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依法监督...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工会按照有关规定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监督最低工资标准的执行情况。
工会应当督促单位依照法律、...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予以...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
第三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工会会同所在单位开展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帮助职工提高自身素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文娱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文...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工会应当动员和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群众性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企业劳...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参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参与调解工作,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办好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之间的互...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会的单位,按每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标准执...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七条 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单位,应当把工会经费纳入承包、租赁费基数写入合同条文,并依法拨缴工会经费。
机关和全额...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工会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委托工会...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和活动场所,工会对其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工会的财产、经费...
第四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在银行开设独...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经费、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撤销,其经费、...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对违反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单位逾期未交、少交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一级工会应当向其发出催交通知书,限期拨缴。逾期未缴纳的...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及责任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依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履行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侵占工会财产,情节轻微的,由工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罢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