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其基本职责是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以下途径履行其基本职责:
(一)通过参与国家及地方法规政策制定工作,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二)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三)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障职工民主权利;
(四)通过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监督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参与劳动争议处理;
(五)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协助政府帮扶困难职工,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六)通过提供法律服务,维护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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