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持职工建立和参加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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