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重庆市总工会是本市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全市的工会工作。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是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组织的领导机关,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工会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