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七条 本市的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单位建立的工会为基层工会。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建立予以帮助、指导。新建单位应当在成立一年内依法建立工会。逾期未建立工会的,上一级工会应当发出建立工会意见书。
单位应当为建立工会提供必要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