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按照地方和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组织体系。
市和区县(自治县)建立地方总工会。市和区县(自治县)地方总工会可设立派出工作机构。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行业,建立市或区县(自治县)级产业工会。
乡镇、街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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