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条 工会组织的建立,应当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每届任期五年。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如期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工会主席、副主席和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缺额时,应当及时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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