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总工会及其产业工会自上一级工会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社团法人资格,不需要另行办理法人登记。基层工会具备法律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市总工会确认其社团法人资格,颁发工会法人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