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单位终止或者被撤销,该工会应当及时办理撤销手续,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单位合并或分立,应当重新建立工会,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