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工会应当参加停工、怠工等重大事件的调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参与调解工作,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工作秩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