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工会应当关心职工的生活,协助所在单位做好劳动保险和离休、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办好集体福利,开展职工之间的互助互济活动,做好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