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享有的待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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