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六条 建立工会的单位,按每月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缴工会经费。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国家统计局的统一标准执行。
单位建立一年后,经帮助指导仍未建立工会的,单位应当自下个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缴纳工会筹备金。该单位工会建立后,上一级工会应当将筹备金按照有关规定返还给该单位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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