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和单位对工会开展的重大活动,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委托工会承办的活动,其经费应当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或单位承担。
贫困县、民族自治县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地方总工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
贫困县、民族自治县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地方总工会每年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