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条 工会应当根据经费独立的原则,建立预算、决算和经费审查监督制度,并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体制,在银行开设独立帐户,自主管理经费。
工会经费的使用按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其收支情况应当由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并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工会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上级工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的经费和财产,加强审查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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