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会兴办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办理法人营业执照,合法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