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二条 工会合并,其经费、财产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工会分立,其经费、财产按建会职工人数比例分割;工会撤销,其经费、财产由上一级工会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