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工会对违反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请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在接到工会处理申请三十日内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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