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四章 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三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编制在地方总工会的产业工会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公费医疗和离退休等待遇方面,与国家机关或同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同等对待。其所需费用,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单位负担的部分纳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统一支付,未实行社会统筹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