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工会代表担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区县(自治县)总工会、产业工会和乡镇、街道工会可以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指导、帮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