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单位违反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法律、法规的,女职工委员会有权要求予以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