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因生产经营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减人员,以及企业申请破产、兼并、转制的,应当提前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实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企业,应当将有关方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