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违纪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征求工会意见。对处理不当的,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