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总工会设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等法律服务。工会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用人单位代理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