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工会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侵占工会财产,情节轻微的,由工会组织予以批评教育或依法罢免,或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