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不履行工会法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工会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