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五条 公有和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主席和副主席,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和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的待遇,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比照企业中方副总经理或副厂长的待遇执行。
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资产占主体的企业专职工会主席的待遇,由上一级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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