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重庆市工会条例 第二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其他福利待遇与单位同级人员等同,由所在单位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1-1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