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户外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十五日内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处以每日五十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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