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县(自治县)政府驻地城区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户外广告设置的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