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作为隔离设施,其造型、色调应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修建封闭式隔离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