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