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不得在建筑物临街面超出建筑物墙体设置防护网或吊挂物品,不得设置遮阳伞、篷盖。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强制拆除,并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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