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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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以及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和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教育、文化、卫生、园林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第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
...
第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备,提供市容环境卫生公共...
第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需要,会同有关...
第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爱护市容环境卫生的义务,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第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一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城市主、次干道由环境卫生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二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具体划分:
(一)公共水域和江河的滩涂、岸坡等公共场...
第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三条 城乡结合部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第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要求:
(一)市容有序,无乱摆摊、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乱张贴、乱涂写...
第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五条 责任单位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有权要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处...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六条 在道路上的通讯、邮政、电力、有线电视、公交客运、环境卫生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七条 行道树、人行道绿带、车行道隔离绿带、桥头和立交桥的绿带、交通转盘花坛等道路绿化应当...
第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道路上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主干道、距主干道道缘石五十米范围内的次干道及其两侧设...
第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九条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制定在非主干道两侧...
第二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条 申请在非主干道两侧临时占道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是失业、待业人员...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临时占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证明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审批机关规定的地点和时段内经营;
(二...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道许可证不得转让或出租,违者由审批机关予以撤销,并在三年内不得再行申请。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占道摊区的清扫保洁、垃圾处置由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负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占道经营的,应当缴纳临时占道费。临时占道费的收取、管理和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占道经营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挖道路或在道路上维修管道、疏浚排水设施或栽培、整修植物等作业,应按规定的时间进...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经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堆放建筑材料的,应当放置整齐,散体、流体物料应...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临街建筑物外观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渍、破损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未及时...
第三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筑物平街层外墙安装的空调、排气扇,底部应高于人行道路面二米。
违反规定的,责...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的业主或使用者,不得在建筑物顶部、平台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主、次干道两侧的建筑物前,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采用绿篱、花坛、草坪、栅栏等...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主、次干道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建筑物,需要设置遮阳伞或篷盖的,应当按照高度不低于2...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主城...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主城区的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作出的审批许可...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保持安全完好,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霓虹灯、电子显示...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利用充气式装置在公共场所设置非经营性宣传品的,设置期限不得超过十...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禁止在树木和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
第四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标牌、灯饰容貌管理 第四十条 鼓励业主参与灯饰工程的建设。
灯饰设施应当安全、美观、环保、节能。...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一条 清扫保洁责任单位应当建立清扫保洁责任制度,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主要道路和公共场所应在夜间零时至六时全面清扫,白天随时保洁,逐步实行机械化清...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三条 集贸摊区市场、临街门店的业主或经营者应当按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求设置垃圾收...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四条 饲养宠物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清扫保洁管理 第四十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市容环境卫生,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随地吐痰、吐口香...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水域是指本条例适用范围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岸线内由水体、滩涂和...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七条 水域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筹措保障清理水域漂浮物必需的...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八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与当地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四十九条 在水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船舶垃圾;
(二)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粪...
第五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条 水域范围内的船舶、趸船或娱乐、餐饮等设施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二条 船舶经营管理者应当如实记录垃圾、粪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或接收转运情况,《船舶...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 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四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按照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设置...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五条 在主城区的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整洁,机动车辆车身、车轮有明显...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六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的车行道、人行道上设置机动车辆清洗、维护、装饰场所。
依...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节 机动车辆清洗管理 第五十七条 禁止在主、次干道上清洗机动车辆。违反规定的,处五十元罚款。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标准化收集管理,并逐步实行分类回收,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应...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五十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场(厂)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处理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条 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一条 废品收购、堆放场所应当对废品围挡、遮盖,不得在居民社区、公共场所堆放、晾晒、焚...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垃圾处置费...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三条 粪便应当经无害化处理达标后排放。
粪便处理设施每年应当定期清掏,并按国家规定的...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一节 生活垃圾管理 第六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环保、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粪便...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地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清洁,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采取湿法等有效措施作业,避...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六条 建筑垃圾清运实行运输许可制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筑施工单位持建筑工程...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七条 禁止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
违...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八条 密闭式运输车辆运输建筑渣土、砂石、垃圾等易撒漏物质,未密闭运输,造成飞扬、泄漏...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章 废弃物管理 第二节 建筑垃圾管理 第六十九条 建筑工地及垃圾处理场的进出路口路面应硬化处理,配设车辆冲洗设施(含排水沟、沉沙...
第六章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容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制度。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建立日常巡查通报制度。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生活垃圾、粪便处理经营单位或管理者进行操作规程、处理技术、维护标准、危险防护...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六条 生活垃圾、粪便处理设施的经营单位或管理者,可以委托有环境卫生监测资质的单位,定期对垃圾、粪便处理质量和...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七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粪便无害化处理实行监测统计制度。
环境卫生监测单位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市容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阻碍其履行公...
第八十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条 当事人对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