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三条 船舶垃圾、粪便、污水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行有偿服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