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水域环境管理 第五十一条 船舶经营管理者不能自行达标处理水域垃圾、粪便、污水的,可委托水上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代履行。受委托单位应当向委托方开具《船舶垃圾粪便污水接收证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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